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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

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由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管理办公室(简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简称“责任单位”)是该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二)数据采集费。指开展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四)设备费。指开展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八)其他支出。指开展项目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以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专项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项目立项后首次拨付项目资金总额50%,剩余50%部分待结项后进行拨付。为促进项目成果应用,建立部门采纳情况(成果被省市相关实际业务部门政策采纳或得到市厅级以上领导批示)与后续资金拨付挂钩机制。视成果被实际部门采用情况,对项目资金总额的30%部分给予全额拨付、部分拨付或者不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十五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比照项目资金金额给予1∶1以上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该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本规定者,“管理办公室”将视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撤销资助、追回经费、通报批评、不再受理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基金项目申请等办法予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