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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指南

关于印发《沈阳农业大学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委、直属党支部:

现将《沈阳农业大学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沈阳农业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18620

沈阳农业大学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辽宁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申领出入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实施意见》(辽公境[2003]270号)、《中共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辽组通字[2012]3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20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进一步做好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辽组明字[2015]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理的在职副处级以上干部、在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岗位人员(以下统称备案人员)。

特殊岗位是指组织部、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财务处、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单位的各个工作岗位,以及党政办公室、档案馆等部门的涉密岗位、关系网络安全岗位、后勤处负责招标采购岗位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因私出国(境)是指学校职工自费出国(境)留学、定居、就业、探亲、访友、旅游、继承财产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四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将备案人员信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因私出国(境)申请业务时,将核实申请人登记备案情况和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因私出国(境)的意见,未经单位同意的不予受理或办理。

第五条 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出现新入职、调整岗位、晋升职务职称等情况,党委组织部负责及时增加或变更相应的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 对退休人员要及时撤销登记备案。涉及保密等特殊情况的退休人员,按规定适当延缓撤销登记备案时限。

第七条 特殊岗位人员因职务或岗位变化需要撤销或变更登记备案的,由原单位填写《沈阳农业大学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管理信息撤销/变更报送表》(附件1),经所在党委(直属党支部)书记签字盖章后,报党委组织部。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八条 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证件须填写《关于同意某某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附件2),经党委组织部政审、签字、盖章后由本人持相关材料到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1)因私普通护照;(2)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4)其他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九条 申请因私出国(境)证件后,要向所在单位党委和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并登记,报告和登记的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职务、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证件号码和证件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备案人员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在非使用期间须交党委组织部负责集中保管。

第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持有人将证件遗失或损毁的要及时进行处理,补办证件的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补发的证件必须及时上交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由本人到公安机关注销的,必须向党委组织部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实材料。

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的备案人员,按规定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十三条 虽经审批同意但因故未能如期出国(境)的备案人员,超过预定出国(境)日期15天的,其因私出国(境)证件也要交由党委组织部保管。

第十四条 备案人员调动或提拔后,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因私出国(境)证件,在10天内转交到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

第四章 出国审批

第十五条 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要经党组织审查,并签署保密协议,如实填写《沈阳农业大学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3),注明出国(境)事由、时间、前往国家或地区、行程等信息,由所在党委(直属党支部)书记签字盖章和学校保密办公室审查签字后,持审批表到党委组织部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工作时间出国(境)还须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 备案人员申请出国(境)自费留学(不含公派)、定居(包括申请办理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就业,由本人自愿申请辞去现职,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行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党员干部,以及“裸官”人员,实行严格审查。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不予批准出国(境)。

第五章 信息报告

第十八条 在每年度统一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备案人员中符合上报条件的须将上一年度新申办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信息、因私出国(境)情况填入相应栏目,不得漏报、瞒报。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因私出国(境)管理是学校党委落实上级要求、加强干部管理和人才服务管理的重要措施,各二级单位党委(直属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因私出国(境)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管理,严格把关,保证人员应备尽备、证件应交尽交。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要在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前进行谈话教育,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

第二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期间,不得违反规定延长出国(境)时间或改变路线。

第二十二条 不得违反规定不按期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二十三条 不得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二十四条 备案人员存在违反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中所指的行为,由所在党委(直属党支部)向组织部书面说明,视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其他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备案和管理工作由各二级党组织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因私出国(境)管理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