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学校助学金。
一、资助、奖励对象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对象为二年级(含)以上、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三)学校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四)奖励、资助数量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当年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人数评选,学校助学金根据当年国家奖励、资助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确定。
二、奖励、资助标准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45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2750元。如国家政策调整,学校遵照执行。
(二)一等学校助学金每人每年2500元,二等学校助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
三、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要求学习成绩优秀,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含)。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要求学生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要求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无抽烟、酗酒、穿戴名牌、迷恋网络、铺张浪费等高消费行为。
四、评审办法
(一)评审程序
1.名额分配。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各学院在校生人数和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为依据分配名额。
2.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
3.民主评议。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奖助学金初步人选,上报学院。
4.学院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推荐的各类别奖助学金学生进行初步审核。
5.公示。各学院对审核通过的各类别奖助学金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6.学校审批。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汇总各学院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结果备案留存,同时上报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在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之间均不可兼得,综合奖学金和助学金之间可以兼得。
五、发放办法
(一)奖助学金由学校计财处统一发放。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发放;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分两次发放。
(三)在获得助学金后的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助学金。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材料弄虚作假。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3.受资助后有铺张浪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